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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李玲 抄袭他人网站的网页设计排版,一公司被判侵犯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5月11日,南都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近期该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站“山寨”案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06390元。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介绍,W公司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整合营销传播公司,因发现Z公司经营的网站抄袭、盗用自家门户网站的绝大部分页面编排设计,同时直接使用了W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四张摄影作品及一张美术作品,故而以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被告Z公司辩称,涉案网站为原项目负责人超越授权私下自费委托第三人制作,系原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行为,被告对此并不知情也不认可,涉案网站目前已关停,不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网页构成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原告网页中包含的单个元素可能是常用设计元素,但网页设计者通过智力劳动进行了独特的选材和编排,该网页的版面设计、图案色彩的选择与组合、栏目设置等方面均体现了设计者独特的审美观和创造力,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在互联网上以数字的形式固定。
法院称,“这一创作方式,符合汇编作品的基本特征,即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对比发现,被告网站与原告网站的6个页面中的文字、图片的摆放位置、比例、标题内容等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且经过比对原被告双方网站源代码发现,被告多次高度引用了原告的网页源代码,故应认定被告网页已经实质性侵犯了原告网页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并将与原告网站首页实质性相似的页面置于互联网中,已构成对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此外,鉴于原告提供的四张摄影作品及一幅美术作品原件、原创作人的声明、原始下载出处及手绘作品的原素描线稿和完成稿,足以证实原告著作权人身份,被告直接或经过编辑使用了原告的作品,已单独构成了对前述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实际损失和被告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法院综合侵权网页数量、被告实施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原告为其网站付出的成本等因素,酌定被告Z公司因前述著作权侵权行为赔偿原告W公司损失12万元与此同时,法院也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虽然被告抗辩侵权网站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原工作人员私下委托第三方制作并私自上线,并非故意抄袭,但此抗辩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对涉案网站存续一事概不知情法院还指出,由于原被告网页外观和内容存在高度相似性,当第三方查看被告涉案网页时,极可能引发访问人对二者存在关联企业或授权经营等特定关系的相关联想。
商的核心资源之一的“客户名单展示墙”直接照搬到自己网站,给原告部分客户造成认知疑虑法院认定此举构成商业混淆,酌定被告Z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W公司损失4万元。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介绍,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同,被告在上诉期内即主动履行判决责任,目前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来源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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