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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特定人员,非法获利,4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1年1月11日,古蔺县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批准逮捕赵某某等三人2021年4月8日,古蔺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泸州市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地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认为钟某某为赵某某等人非法销售电子书提供网络销售平台,涉嫌共同犯罪,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补充移送起诉;并积极开展释法说理,敦促4名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100万余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年9月8日,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以赵某某、孙某某等4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泸州市江阳区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2月29日,泸州市江阳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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